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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》對VOCs污染控制有什么要求?
產品信息
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于2018年修正,對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揮發性有機物、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。要求制定燃煤、石油焦、生物質燃料、涂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的質量標準,應當明確大氣環境保護要求。鼓勵生產、進口、銷售和使用低毒、低揮發性有機溶劑。要求生產、進口、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,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。對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,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,并按照規定安裝、使用污染防治設施;無法密閉的,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。要求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,并建立臺賬,記錄生產原料、輔料的使用量、廢棄量、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。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。